“好意同乘”,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,

●说法: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无论乘车人是否付给驾驶人一定的费用,也称搭顺风车、
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强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。驾驶人都应该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,“好意同乘”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、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后被定为十级伤残。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,根据民法典规定,保证乘车人的安全。王强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,张建把王强诉至法院。双方已构成“好意同乘”关系。

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)
《光明日报》(2025年11月08日 08版)
[ 责编:孙宗鹤 ]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。但是,
【案例苑】
●案情:司机王强(化名)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,双方均接受该判决。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建(化名)伤情较为严重,张建多次要求王强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。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,司机王强承担60%赔偿责任7万余元。且张建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重要原因,乘便车,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,在这起案件中,因此法院酌定,故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